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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晴公司)之產品,均以直銷方式銷售,故任何自願成為巨晴公司產品之授權直銷商, 同意遵守巨晴事業營業守則及下述之規定與程序事項。
    1. 申請人須年滿18歲以上,未滿 20 歲者,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2. 申請人須經巨晴公司經銷商推薦,巨晴產品愛用者消費達38000PV以上, 填寫經銷商
        資格申請書,並購經營資料夾一套。
    3. 巨晴公司對於任何申請,保留裁量權,且不必說明任何理由。
    4. 經銷商不得在任何交易中明示或暗示為巨晴公司授權之代表人、代理人、 受雇人或受
        任人,亦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代表巨晴公司作出任何表示或保證。
    5. 經銷商同意遵守巨晴事業手冊及刊載與於巨晴公司刊物或文件上之一切規定條款,並
        遵守巨晴公司對上述條款修改或更正之結果。
    6. 經銷商不得違反任何於中華民國境內施行之法令,並保證避免巨晴公司涉及或遭受任
        何訴訟及損害賠償。
    7. 其他有關巨晴事業資料 : 「營業守則」、「經營計畫手冊」等之資料為本申 請契約的一
        部份,申請人均應詳細閱讀並了解。經銷商如違反巨晴事業資料任何規定者,巨晴
        公司得依事業手冊等之規定處理之。
    8. 經銷商應視實際銷售需求量進貨,巨晴公司嚴禁以囤貨方式達到晉升聘級之
        目的,經銷商如違反本項規定而造成囤貨,一切責任由經銷商自行負責。
    9. 巨晴公司接受申請人成為正式授權經銷商期約為一年 ( 自加入起至一年整 ),次年度續
        約條件以經銷商當年度約滿60天內, 個人訂貨額須達成10000PV以上,續約申請費用
        600元(內含公司定期刊物),即完成續約,如未達成者,即視為解約。
  10. 參加人「解除」契約退出退貨規定:
        10-1 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巨晴總公司解除契約。巨晴公司於契約
        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並返還參加人 於契 約解約時所有商
        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10-2 巨晴公司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及取回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
        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並得扣除取回商品所需運費。         
  11. 參加人「終止」契約退出退貨規定: 11-1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以書面
        終止契約,退出巨晴公 司傳銷計畫或組織。
        11-2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巨晴公司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
        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己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 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得
        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 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參照營業手則)。
        11-3 參加人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巨晴公司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
        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12. 巨晴公司收到此份申請書時既視為申請人同意本申請書之所有內容,但 於審核時如發
        現不實之資料, 巨晴公司得撤銷此項申請。
  13. 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糾紛、疑義、訴訟等,概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