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處分條款」之實施,旨在維護並確保經銷體系之正常運作;經銷商若有違反巨晴公司之營業守則或滋
擾體系正常運作之情況發生,巨晴公司得對該經銷商實施「處分條款」。
9.2.經銷商若有違反9.4.條中所約制之相關違規內容,經巨晴公司查證屬實,得依其情節輕重,採警告、取
消經銷商資格兩階段或逕自取消經銷商資格之方式處理,以導正經銷商不當之行為。
9.3.受處分之經銷商其相關之權益,將依違約情況有不同程度之約制,其約制之內容說明,請詳見9.4.條。
9.4.違規行為之內容︰
(1)搶線(因被搶線而脫離之下線小組,應回歸於其原體系之中)。
(2)越線供貨。
(3)陳列貨品、託售或利用電子媒體網站公開標銷售。
(4)煽動或蠱惑違反公司教育之行為,致損及巨晴公司之利益者。
(5) 擅自在報章或其它媒體以巨晴名義刊登廣告。
(6) 在言行上惡意損及公司聲譽或權益。
(7) 擅自使用巨晴公司之商標或侵犯著作權。
(8) 挪用下線之積分,因該項行為致使對方遭受之實質損失,應限期補還給受害當事人。
(9) 蓄意侵吞獎金或獎金蓄意發放不實,應限期補還給受害當事人。
(10)上線唆使下線不正當囤貨。
(11)冒用他人名義進貨而損及權益者,因該項行為致使對方遭受之實質損失,應限期補還
給受害當事人。
(12)應用巨晴公司組織職場進行屬於非巨晴事業之其它買賣,圖謀個人利益者。
(13)惡意擾亂公司職場及教育會場者。
(14)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15)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獎金。
(16)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17)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18)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9.5.處分範圍︰
(1) 首次違反9.4.(6)條中所列示之「在言行上惡意損及公司聲譽或權益」
,將逕行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2) 首次違反上述所有違規行為者「除 9.4.(6)條外」採取警告處分;再次
違反者,則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3) 上述之所有違規行為,除根據「處分條款」之規定處置外,若有涉及法律相關事項,
巨晴公司得保留法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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