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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首頁 > 加入巨晴 > 經銷商守則
本營業守則為經銷商契約之一部份,旨在規範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巨晴經銷商間之權利、義務及
職責之關係,以促進本公司與經銷商及經銷商與經銷商之和諧,並保障經銷商在巨晴行銷計劃下可獲取
之利益,使業務順利推展。
    一、名詞解釋
  1.1.  經銷商
          當您經由推薦人推薦,向巨晴公司提出資格申請通過後,即可享有銷售巨晴產品及推薦他人成為您下線經銷商等營業
          守則中所賦予之權利;亦可稱之為「巨晴產品授權經銷商」。
  1.2.  推薦人
          當您經某位巨晴公司經銷商直接推薦加入巨晴事業時,這位經銷商即是您在巨晴事業的推薦人。
  1.3.  經銷公司
          凡在巨晴事業裡達到區總代理資格之經銷商,在完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之手續,並與巨晴公司簽署委託經銷合約後,
          即成為巨晴公司之經銷公司。
  1.4.  經銷權
          當您成為巨晴公司的經銷商後,所享有營業守則規定的權益及義務,即為您在巨晴公司的所擁有之經銷權,其內容包
          括:進貨、銷售、推薦、輔導、獎金、表揚資格……等。
  1.5.  個人小組業績
          指當月,您傘下未達成與您平階的直接下線與其組織所購買的PV總合。
  1.6.  業務輔助品
          提供經銷商了解並拓展巨晴事業之輔助器材,如錄影帶、錄音帶、圖書等…。
  1.7.  經銷商PV轉移申請書
          經銷商以經銷價將產品轉讓給下線組織內經銷商,同時必須將轉讓產品之PV轉移給該經銷商之申請書。
  1.8.  經銷權變更申請書
          經銷商因工作或其他情事,擬變更其經銷權相關權利義務之申請書。
  1.9.  終止經銷權申請書
          經銷商自願終止其在巨晴公司經銷權所有權利義務之申請書。
    二、如何成為經銷商
  2.1. 申請資格
         (1)年滿二十歲,具法定行為能力者。
         (2)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備有法定代理人簽署之同意書者。
         (3)以公司名義加入者: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商號,並簽署一份業務承攬契約書。
         (4)外國人或華僑持有在台居留證(簽署外僑同意書一份)。
         (5) 未曾因違反巨晴公司營業守則而被取消經銷權者,或未曾破壞巨晴公司商譽者。
  2.2. 申請手續
         (1) 申請時須非受刑人或非心神喪失者。
         (2) 認同本公司商品並購買「經營手冊資料夾壹一套」。
         (3)詳閱「經銷商申請契約書」之內容並正式簽章,辦妥加入手續。
  2.3. 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個人名義申請:身份證影本、獎金發放用之本人「銀行帳號」。
         (2)公司名義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公司帳號影本。
  2.4. 經銷授權
         (1)巨晴公司對於任何申請皆具有自由裁量權,且不須說明拒絕原因,經審查通過授予申請人經銷權,同時各項契約
                  條款自動生效。
         (2)若申請人在「經銷商申請契約書」上提供不實之資料(包括非本人親筆簽名),巨晴公司得不承認此項申請。
         (3)每個經銷商都只能擁有一個巨晴事業經銷權,不得再以個人或合夥名義擁有其他經銷權。
         (4)法定夫妻共有一個經銷權為合夥人、或各有一個經銷權,但僅限於直接或間接上下線關係。
         (5)經銷商以個人名義加入,配偶屬於其同一經銷權亦不得再申請加入其他旁線。
         (6)以公司行號申請者,巨晴公司經銷權僅授予負責人,不授予公司行號合夥事業單位本身。
         (7)巨晴公司接受申請人成為正式授權經銷商期約為一年1月1日~12月31日(新加入者,自加入起至 次年12月31日
                   止),次年度續約條件以經銷商當年度個人訂貨額須達成10,000PV以上者即自動續 約,未達成以上條件者,即自
動解約。
  2.5. 解除經銷權
         (1)新加入之經銷商,得自訂約日起三十日猶豫期內,檢附完整之相關資料通知巨晴公司,自願解除 其經銷契約,如欲
                 退貨者,可按退貨程序申請辦理。
         (2)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2.6. 終止經銷權
         (1) 經銷商得於訂約日起三十日後,隨時檢附完整之相關資料通知巨晴公司,自願終止經銷權,如欲 退貨者,可按退
                   貨程序申請辦理。
         (2)經銷商若已辦理自願解除經銷權,或自願終止經銷權須於六個月後,始可重新申請加入。
         (3)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2.7. 撤銷經銷權
         (1)經銷商連續壹年未有訂貨行為者,或未辦理年度續約手續者,視同放棄經銷商權益,巨晴公司有 權主動撤銷         
                 其經銷商資格。
         (2) 經銷商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或經銷商營運規章者,巨晴公司得撤銷其經銷權。
  2.8. 停止經銷權 經銷商連續壹年未有訂貨達10,000 PV者,或未辦理年度續約手續者,其經銷契約自動終止。
    三、經銷商之權利義務

  3.1. 進貨
         (1)經銷商應衡量個人能力,依實際需要訂購適量之進貨量,如巨晴產品或業務輔助品,切勿囤積顯非一般人短期
                  內所能銷售之數量。
         (2)巨晴公司嚴格禁止經銷商以不當之囤貨方式,取得晉階資格。
         (3)經銷商如向巨晴公司進貨,於收貨時,應立即檢視貨品,如發現有瑕疵或與所訂貨品不符時,應於當日通知巨晴公司,並於三日內檢同貨品發票,向巨晴公司提出換貨申請,逾期者則視同接受所購之物品。
  3.2. 銷售
         (1)每月必須銷售巨晴公司產品給不同之零售顧客,方可領取其個人小組的業績銷售獎金。
         (2)經銷商就其經營業務所發生之稅捐,應負完全責任。
  3.3. 推薦
               經銷商有權推薦他人成為經銷商。推薦人必須提供完整之創業說明、資料給被推薦人,但推薦人不得強迫被推
               薦人履行下列之事項:
          (1)購買或儲存推薦人規定金額之產品量及業務輔助品。
          (2)購買非巨晴公司所舉辦之研討會或其它大會之入場券。
          (3)購買非巨晴公司製作之任何業務推廣資料。
  3.4. 推薦人應向被推薦人誠實說明巨晴事業手冊之規範,並且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欺騙、隱瞞或引人錯誤等情事,
               方可請被推薦人簽署「申請書」。
           (1)巨晴公司之資本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2)巨晴公司之傳銷組織及計劃。
           (3)經銷商銷售商品可獲得之利益及獎金制度。
           (4)巨晴公司之產品種類、價格及品質。
           (5)經銷商退出之條件及因退出後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
           (6)產品瑕疵擔保責任。
           (7)退貨制度及辦法。
           (8)經銷商應負之義務。
           (9)其他經「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所規範之注意事項。
  3.5. 推薦人應依巨晴公司發放獎金之當月月底為最後期限,確實發放下線之各項應得獎金。
如未確實執行,經巨晴公司調查屬實,其情節嚴重者,將取消其經銷權,並追究法律責任。
  3.6. 推薦人有違職責者,將被取消其經銷商資格,其下線經銷組織之權益,將轉由其上線經銷商承受。
  3.7. 售貨注意事項
(1)應藉由產品標籤上列示之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公司指定之正式文件內容說明來銷售產品。
(2)銷售巨晴公司各項商品,應依巨晴公司所製訂之產品建議價格表,不得有惡意削價競爭,如因類似行為而造成 他方損失經查屬實,巨晴公司有權立刻終止其經銷權利,並沒收其所有組織獎金。
(3)不得以惡意、欺騙或誇大不實的方式說明產品之任何功能,若有因此致損害巨晴公司聲譽者,應負法津責任。
(4)為貫徹巨晴產品經銷之理念及保障消費者對巨晴產品使用之充分了解,經銷商未經巨晴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於 一般零售市場(例如:攤位、商店、市場、網路銷售、臨時市集..等場合),公開展示巨晴產品或業務輔助品。
(5)不得表示其銷售享有獨家銷售特許權或區域權。
(6)經銷商提供產品給下線時,必須詳實簽發「送貨單」,藉此作為業績獎金計算之依據,以維護下線之權益。
(7)不得銷售巨晴公司之產品或業務輔助品給非經銷商本人推薦之經銷網小組(即不得越線供貨),以確保所有經 銷商之權益。
(8)不得假借巨晴公司之名義,銷售非巨晴公司之產品,若有因此致損害巨晴公司聲譽者,應負法津上之責任。
(9)經銷商不得冒用下線經銷商之名義訂貨,藉以獲取不法利益。
  3.8. 合夥
凡未婚者申請加入巨晴事業,其經銷權僅限本人獨自擁有,不得與他人合夥加入。
  3.9. 結婚
二位經銷商結婚時,可自行維持並經營各自原有之體系,或向巨晴公司提出申請,終止其中一人之經銷權,改與 配偶合夥(終止之一方申請成為配偶之合夥人時,惟終止一方之下線仍需維持於原體系經營,不得隨其轉移)。
  3.10. 離婚
(1)夫妻合夥之經銷商離婚時,應自行協議由其中一方向巨晴公司提具「經銷權變更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2)該方於退出後,得隨時重新提出加入申請。
(3)本辦法未盡事宜,概依據「民法親屬篇」之規定處理之。
 

    四、經銷商行為規範
4.1.經銷商應明瞭其與巨晴公司之一切買賣行為,皆以獨立個體締約人身份為之,不得在任何交易中明
示或暗示為經巨晴公司授權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受任人等;亦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代表巨晴
公司作出任何表示或保證。經銷商僅於授權期間內,享有銷售巨晴公司產品及推薦新經銷商之權利
,並履行經銷商之義務。
4.2.經銷商須讓下線經銷商明瞭「上下線」關係,乃是獨立個體經銷商間之關係。經銷商對其所推薦之
下線經銷商,有加強訓練及激勵之責任。
4.3.除已於巨晴公司正式文件上公佈,或事先經巨晴公司書面同意之事項外,經銷商不得就巨晴公司或
其產品對外作任何請求、主張、保證與聲明。經銷商違反以上規定所導致巨晴公司之一切有形、無
形損失或法律責任,將完全由經銷商自行負責,巨晴公司對此保留法律追訴權,同時並得以書面通
知取消其經銷權。
4.4.經銷商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規章,並保證避免巨晴公司涉及或遭受任何訴訟行為與損害賠償。
4.5.經銷商非經過巨晴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從事其他經銷事業,或銷售任何與巨晴公司相同或相似之產
品,亦不得推薦或介紹巨晴公司經銷商從事或經營其他經銷事業。
4.6.經銷商行使經銷權時(如銷售、推薦、輔導等行為),經證實有任何破壞巨晴公司名譽、權益,或
損害其他經銷商之權益、名譽、團結、和諧等情形者,巨晴公司有權對其做必要之裁處。
4.7.經銷商不得挪用、調整下線之積分,藉以達到其特定之目的。
4.8.經銷商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2)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3)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5)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4.9.凡巨晴公司之經銷商,若違反以上各條款之規定,經巨晴公司認定其情節嚴重者,得取消其經銷商
資格,並永遠喪失重新申請加入成為巨晴經銷商之資格。
 
    五、代理店之以上經銷商之義務
5.1.義務:
(1)定期舉辦會議,以訓練和激勵其下線,對於不能參加之經銷商,應多運用電話或書信聯繫適時地
提供必要的幫助,並對下線經銷商舉辦之相關活動,予以協助及建議。
(2)與下線經銷商經常保持接觸。
(3)督導其下線經銷商均能確實遵守及執行巨晴公司之營業守則。
(4)傳遞巨晴公司所佈達之重要資訊予個人小組之經銷商,包括發佈會議時間、地點、產品資訊、教
育訓練及經銷商發展巨晴事業必要之事宜。
(5)SV管理制度:依巨晴公司行政頒佈為準。
5.2.業績達區總代理以上資格之經銷商,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設立公司或行號)之經銷商,若符合經銷
公司之申請資格,可與巨晴公司簽立委託經銷合約,成為巨晴公司之經銷公司。
5.3.經與巨晴公司簽立委託經銷合約之經銷公司,可授權其下線經銷商,直接向巨晴公司進貨。
    六、維護經銷商體系之原則

6.1.經銷權轉移︰
經銷商(含)以下之經銷商個人,得依其意願向巨晴公司申請更換推薦人,但不得整組轉移。
申請方式如下:
(1)填具「終止經銷權申請書」,經巨晴公司書面同意日起算之六個月後,始可重新加入。惟於前
述六個月期間,不得行使及享有原經銷權(包含參與有關巨晴經銷之任何活動)。
(2)經其原推薦體系之所有上線代理店至第二代上線董事級經銷商簽署同意書後,始可申請轉線。
(3)該轉線經銷商之下線如欲隨其轉移而為其下線,則此下線須終止其經銷權達一年後,方可轉線。
(4)為保障原推薦體系之權益,並維護經銷體系之完整,巨晴公司對經銷商之轉線申請,保留絕對之
裁量權。所有轉線申請,均需經巨晴公司書面通知後始可生效。
6.2.為維護經銷商所屬推薦體系之和諧發展及保障上線經銷商之推薦權益,經銷商不能直接或間接、親
自或協助他人誘導、唆使另一經銷商離開其原推薦體系。
6.3.若欲轉線之經銷商,不得於上述任一轉線程序未完成前,假他人之名義,先行加入另一體系行使其
經銷權之實。
6.4.經銷權之繼承︰
擁有同一經銷權之二經銷商均死亡或均喪失行為能力時,其所有法定繼承中,得選定一人繼承巨晴
公司支付該經銷權所產生之獎金及紅利分配。
(1)法定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後(即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之六十天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巨晴
公司申請繼承,申請經核准後始可生效;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該項權利。
(2)本辦法未盡事宜,概依據「民法繼承篇」之規定處理之。

 

    七、巨晴名稱之使用

7.1.巨晴公司之商標專用權
(1)巨晴公司名稱及產品商標、服務標章等均已註冊在案,非經巨晴公司書面同意並授權,不得任意
使用。
(2)若經銷商在業務上必須使用時,應向巨晴公司申請書面授權,且該項許可須每年申請延展,始可
生效。
7.2.巨晴公司之著作權
巨晴公司之所有著作、例如月刊、文字、錄音(影)帶、美術著作、圖形著作、演講等,均受中華
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有侵害巨晴公司著作權之情事,如有違反或傷害巨晴
公司權益及信譽者,巨晴公司得要求賠償並追訴法律責任。
(1)資料文件︰
巨晴公司之正式文件,如因經銷商個人小組業務往來之需要,向巨晴公司申請經書面許可後,即
可依原文「轉載」,但須註明「經巨晴公司同意轉載」之字樣。
(2)錄影帶︰
巨晴公司舉辦任何會議之演講或說明,如需錄影,必須事先說明其用途,並取得巨晴公司書面之
許可,但不得重製以供其他用途。
7.3.業務輔助品
(1)經銷商設計並自製業務輔助品以推廣巨晴事業,須經巨晴公司書面同意並授權後,方得使用。
(2)前項業務輔助品若與巨晴公司業務相抵觸,致損及巨晴公司利益或信譽時,巨晴公司得追訴賠償
責任。
7.4.為避免經銷商違反商標法及相關法令,以維護巨晴公司之聲譽,經銷商不得於電子媒體播映或印刷
媒體刊登有關巨晴事業或巨晴產品之廣告,或藉其它類似宣傳方法,以推廣其業務。
7.5.經銷商不得經由台灣巨晴公司以外之途徑,購進任何印有巨晴公司所屬商標之產品、圖樣及其它業
務輔助品,亦不得將台灣地區印有巨晴公司所屬商標之產品,在其它國家逕自銷售。
7.6.凡巨晴公司之經銷商,若違反以上各條款且情節嚴重者,巨晴公司得取消其經銷權並要求賠償且追
訴法律責任。

 

    八、外國人或華僑來華從事巨晴事業之規定事項

8.1.本則僅適用於二十歲以上,非中華民國國民,且能長期居留台灣之外國人及華僑,並須具有行為能力者

8.2.申請人須提具中華民國主管官署核可之居留證,並附上護照影本及填具「申請書」、「聲明書」及「外
僑同意書」(供外國人、華僑經銷商使用)」各乙份,由申請人親自簽名及蓋章後,向巨晴公司提出申
請,經巨晴公司核准後,始可生效。
8.3.申請人在華從事巨晴事業所產生之收益,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申報及納稅,不得逃漏。
8.4.授權期限︰
自巨晴公司授權生效日起,至當年度居留證之有效日為止。
惟經銷商居留證到期者,得於到期日前提出延期證明,否則經銷權將於居留證期滿後自動失效。

 

    九、處分條款

9.1.「處分條款」之實施,旨在維護並確保經銷體系之正常運作;經銷商若有違反巨晴公司之營業守則或滋
擾體系正常運作之情況發生,巨晴公司得對該經銷商實施「處分條款」。
9.2.經銷商若有違反9.4.條中所約制之相關違規內容,經巨晴公司查證屬實,得依其情節輕重,採警告、取
消經銷商資格兩階段或逕自取消經銷商資格之方式處理,以導正經銷商不當之行為。
9.3.受處分之經銷商其相關之權益,將依違約情況有不同程度之約制,其約制之內容說明,請詳見9.4.條。
9.4.違規行為之內容︰
(1)搶線(因被搶線而脫離之下線小組,應回歸於其原體系之中)。
(2)越線供貨。
(3)陳列貨品、託售或利用電子媒體網站公開標銷售。
(4)煽動或蠱惑違反公司教育之行為,致損及巨晴公司之利益者。
(5) 擅自在報章或其它媒體以巨晴名義刊登廣告。
(6) 在言行上惡意損及公司聲譽或權益。
(7) 擅自使用巨晴公司之商標或侵犯著作權。
(8) 挪用下線之積分,因該項行為致使對方遭受之實質損失,應限期補還給受害當事人。
(9) 蓄意侵吞獎金或獎金蓄意發放不實,應限期補還給受害當事人。
(10)上線唆使下線不正當囤貨。
(11)冒用他人名義進貨而損及權益者,因該項行為致使對方遭受之實質損失,應限期補還
給受害當事人。
(12)應用巨晴公司組織職場進行屬於非巨晴事業之其它買賣,圖謀個人利益者。
(13)惡意擾亂公司職場及教育會場者。
(14)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15)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獎金。
(16)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17)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18)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9.5.處分範圍︰
(1) 首次違反9.4.(6)條中所列示之「在言行上惡意損及公司聲譽或權益」
          ,將逕行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2) 首次違反上述所有違規行為者「除 9.4.(6)條外」採取警告處分;再次
違反者,則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3) 上述之所有違規行為,除根據「處分條款」之規定處置外,若有涉及法律相關事項,
巨晴公司得保留法律追訴權。